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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这样处理事故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0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适用简易程序对现场处置时,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或者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有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车辆现场。如果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现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可以强制车辆。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强制撤离现场,是要求当事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于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二,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当事人车辆损坏无法自行移动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使用拖车或清障车将车辆拖曳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者应当事人的要求拖曳到修理厂。

第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二、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注意什么

第一,以往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为《事故认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使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的规定统一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该法律文书就是一样的。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因此,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进行当场处罚可以视情况而定。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记录或者调查的证据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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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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