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怎么调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二、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格公正地调解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更是与社会的和谐、大局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尽职尽责地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交通事故调解水平,依法规范做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为打造和谐警民关系,树立和展示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