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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

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我必须接受吗?这是交通事故认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调解权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第二,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由事故当事人自愿并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并且调解必须是在责任认定做出后双方无异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遇到受伤情况,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才能开始调解。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强制调解权被收回(此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调解当事人才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主要考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是事故认定机关,其认定的是事故责任。而民事赔偿问题属于侵权赔偿责任,主要应由人民法院来裁判。事故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公安机关与法院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权力的分工。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公安机关主持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公平的调解是最廉价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必须讲原则、讲法律、讲火候。

二、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然而,总有一些交通事故不适合交通事故调解的,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事故”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体谅、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格公正地调解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更是与社会的和谐、大局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尽职尽责地发挥好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交通事故调解水平,依法规范做好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为打造和谐警民关系,树立和展示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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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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