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请求调解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指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对赔偿损害进行调解。调解分为通过交警现场调解和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两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简易调解
简易调解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况有两种:
1、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及时撤离现场,或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仅对赔偿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