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请求调解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指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对赔偿损害进行调解。调解分为通过交警现场调解和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两种。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四种情况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