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投保人享有的权利
交强险投保人享有六项权利:
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赔付以外,还享受以下这些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三责险合同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合同以及其他附加险条件。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一日之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需要哪些证明和资料。
6、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证明资料5天之内,对是否作出赔偿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十天之内把保险赔款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二、投保人购买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