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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赔偿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63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胎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是交通肇事方给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未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流产,是对方责任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轿车车主承担。至于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的轻微伤赔偿金及你妻子就医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

其二是,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

二、交通事故被扶养人赔偿标准

1、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如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只承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即二分之一。

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一般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本案中,65岁老母亲的生活费,仅计算15年。

3、腹中胎儿的抚养费:虽然在发生时胎儿还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孩子还没有出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这份赔偿也应预留,由赔偿义务人先将这笔抚养费交至法院提存,待胎儿出生并存活时由法院交给监护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孩子已经出生并成活,则被告应当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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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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