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那么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行为要负全责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七)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