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理赔吗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的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4)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3)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4)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5)动车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二、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虽然每天都在发生,但是对大多数具备一定民事法律知识的人来说,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就欠缺得多。 因此,人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往往疏忽了一些关键问题,导致对自己维权不利。
1、遗漏主体。
赔偿责任方来说,交通事故案件遗漏主体的情况主要出现在诉讼中或签订赔偿协议时,由于交通事故的死者往往有子女、配偶、父母等,而事故责任方对死者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又不懂得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或要求索赔方提供未到场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签订的赔偿协议往往因为签约主体不全而发生争议,起不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而对受害方来说,遗漏主体主要体现在遗漏车主(包括实际车主或法定登记车主)或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所以在诉前到车管部门查明事故车辆的法定登记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2、忽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
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以撤销或者变更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当事人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对确属不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3、习惯把事故责任比例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由于受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影响,有些人还是习惯性地以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殊不知依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并非总是一致的。
4、不申请财产损失鉴定或伤残等级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车辆、货物及其它财产受损的问题,申请财产损失鉴定以确定损失数额就十分必要,否则往往因举证不能或定损机构无鉴定资质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交通事故中伤者也必须申请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