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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免赔事由,哪些情形车辆保险不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8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辆保险免赔事由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十)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十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哪些情形车辆保险不赔偿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机动车保险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六)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七)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八)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末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一)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二)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三)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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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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