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下列职员提出:
1、事故当事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确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办代理人。
根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代理权的人。
(1)、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法定代办代理人是以代办代理身份泛起。
(2)、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其近支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续,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办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办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办代理是委托代办代理。委托代办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或不服时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程序:
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或不服,甚至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法规适用不准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以原责任认定进行询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