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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轻判的情况,交通肇事罪可适用缓刑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55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肇事罪可轻判的情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可从自首方面去考虑。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1、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

2、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斥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这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因此,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

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做到区别对待,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其投案的实质不是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节的量刑方面应当法定情节区别判决:

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二、交通肇事可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

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适用缓刑,必须符合被告人罪过小或较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才能适用缓刑,对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对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撤消缓刑的适用。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财产损失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无能力赔偿数额”,这与“需要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对此不能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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