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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现场处罚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惠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罚程序

第一、现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轻微;

2、认定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现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三、现场处罚程序

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2、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期间必须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

4、将《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现场处罚后的有关事项

现场执法检查后,除对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外,对其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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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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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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