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罚程序
第一、现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轻微;
2、认定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现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三、现场处罚程序
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2、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期间必须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
4、将《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现场处罚后的有关事项
现场执法检查后,除对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外,对其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