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证据
1、身份证、合法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这些证据的主要证明意义在于,弄清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地址、经济状况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信息,以便于在提出赔偿要求的时候能够选择正确的原告,并能够找到合适的有赔偿能力的被告,尽量避免少走弯路,节省诉讼成本。
2、工作证、暂住证、职务证明文件、工资条和有关证明当事人收入和居住情况的证明资料。在我国,由于存在交通事故索赔的城乡、地域和个人收入差异,所以彻底弄清这些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交通事故伤残和死亡赔偿项目中,农村户口的人和城市户籍的人其获赔差异通常在三至四倍之间,但一个农村户口的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曾在某城市居住或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依据城市人口的有关规定理赔;再如,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计算中,如果某人能够合法证明其收入远高于当地的平均赔偿标准,则可以实际收入获赔,最高可三倍于该平均赔偿标准获赔。
二、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在查清交通事故真相中,证人证言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在交通逃逸事故中,证人证言也许就会成为唯一的证据和线索来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做的事情除了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之外,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尽可能的留下目击者和其它在现场的人电话、地址和其它联系方式,不要把一切都寄望于警方的调查,要知道警方没有线索,同样会措手无策。证人证言不光是利于警方调查的线索来源,在法庭上通常可以作为最重要的旁证,有时还会起到主要证据的作用。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通常包括驾驶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是事故的亲历人员,他们是最接近事故真相的人员,他们通常会做出对事故真相的最原始的说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往往会脱离事实真相做出最有利于己方的陈述,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点,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双方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妄图私了,而应该及时报警,并及时要求警方做好有关的讯问和询问笔录工作(如果警方没有及时做上述工作的话),这样做的理由至少有如下几点:防止当事人事后作虚假的有利于己方的陈述;即使当事人一方作了虚假的陈述,由于时间仓促,往往来不及周密思考,所以其陈述中的破绽也会很明显;这样做并不影响当事人事后协商私了,事实上,交通事故中的大部分最后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
(3)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果往往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对交通事故的定性、受损害方获赔额,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方面都是决定性的证据,进行法医鉴定也是有技巧的,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伤残赔偿中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因此选择何时进行法医鉴定往往决定着误工费用的计算,所以进行法医鉴定时通常情况下应该是等待伤情彻底康复之日为好,这样做至少对伤者本人有如下好处:有利于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误工费用补偿;有利于确定合理的赔偿额,治疗好后,医疗费用变得明确,不用再为确定多少后续治疗费用而争吵;有利于完全掌握病情的变化,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和其它后遗症出现时,又要对加害人追加赔偿,等于是又要重新走一趟司法程序,无形中又替自己增添了很多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