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应在治疗终结后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由受伤的当事人申请,申请的途径有:
1、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
2、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在诉讼中线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评定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个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怎么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
1、发生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