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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书证有哪些,交通诉讼视听资料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濮阳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诉讼书证有哪些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起证明作用。如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发票和有关信件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最值得注意的书证通常有驾驶证、行驶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对该证据的审查通常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驾驶证是否过期,所驾车型是否和事故中驾驶的车辆相符合,有无驾证作废情形,驾驶证上所登记的驾驶员是否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等。

行驶证是否过期,所驾车辆是否已过报废期限,有无按规定年检。医院的诊断证明是否有医院的公章,医生的签字,如果是门诊治疗,还应继续查找门诊开办是否符合有关的手续,实践中,有的事故当事人为了多获赔偿,常常伪造虚假的医疗证明和医药发票,而这种作假的过程常常是在一些中小医院完成的,甚至是伪造子虚乌有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事情也会出现。

二、交通诉讼视听资料有哪些

视听资料是指用来证明事故真相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通常具有直观性、秘密性等特征,直观性是指视听资料常常能够直接反映事故的整个过程或其中的重要环节,秘密性是指视听资料的形成通常是在事故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

但有一种证据例外,就是交警队对道路交通实行的电视监控资料,电视监控是在当事人知情情况下公然获取的,而且该证据往往在事故处理中发挥找越来越大的作用。

濮阳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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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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