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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此项慰抚金不宜过高,也不能过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那么,医疗费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按照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那么,是不是受害人有了医药费和住院费凭证就可以要求致害人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必须支付的费用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致害人对医疗费用及是否需要医疗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举证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如何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支付的住院费、医疗费所发生不是必须治疗或者住院的,或者治疗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费致害人可以不承担。被告的上述举证责任可以通过医疗鉴定实现。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就导致同一国家不同“户籍”的公民在残疾赔偿金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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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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