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一)一般车损理赔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
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3、事故车辆修理托(承)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5、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6、修理材料清单(材料明细表)原件。
(二)涉及人身伤亡理赔
除一般车损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伤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2、残者法定鉴定书;
3、死者的死亡证明;
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8、其他必要证明。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况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保险车辆拖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还是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