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
医疗费 是指治疗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而花费的合理的用和医药费用。医药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整容费等相关费用,还包括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义肢等。
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的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受害人为了治疗交通事故伤害而产生的挂号费都属于赔偿范围。其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医药费,为了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而购买中药和西药的费用。治疗费,主要时候手术费、化疗费。矫正费、理疗费、针灸费、整容费、打针换药费用。检查费,包括为了治疗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比如CT费用、化验费用、胸透费、X光费用等。其他医疗费用,比如器官移植费用。住院费:安普通病房的住院费计算,贵宾室类型的住院费按普通病房的住院标准计。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故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受害人擅自住院,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擅自转院、或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总之,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为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手续治疗费。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和交通事故有关的费用,包括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复发疾病。这里说道的复发疾病,律师提醒并发症的费用处理: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如老年人因车祸而心脏病发作治疗的,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注不是全额赔偿)
二、交通事故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造成受害人身体残疾的,需要配制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比如:助听器、轮椅、义肢、义眼、拐杖、盲杖等,,以补偿丧失的功能,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普通型器具,,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并不是“最好”的,扩大的只能自己负担。
器具的更换年限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给出建议,比如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除了残疾用具外,治疗残疾所必须的补救性治疗费,如整容等费用也需要支付,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