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分期付款车辆出事故出卖人担责吗
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事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这是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事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否担责问题,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辆应被视作车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义务的相关属性,在购车者和出售者之间设立了以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如果购车时约定,在未付清购车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双方的约定应被看作卖方与买方之间内部的一种缔约行为,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车辆的管理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按照通说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分配来衡量,均不应将车辆出售者作为事故赔偿主体对待,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内部约定得对抗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出售者只是名义所有权人)。
综上,卖方在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