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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直接财产损失如何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49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财产损失的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直接财产损失,故此法院判决财产损失也是以直接财产损失为主。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分项中赔偿限额为2000元,法院判决的财产损失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赔满后,再由责任方赔偿其余部分,责任方有商业险的,在责任方赔偿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如何举证

举证直接财产损失的举证,如果物品灭失或损毁的,需要出具物品的发票、购物凭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预期损失,如财产贬值、当事人可预期收入不能实现等,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都是免赔的。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价格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对于直接损失,法院一般根据损失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损毁物品为价值较低的物品,例如因抢救而不得不剪开的衣物、眼镜等,在没有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发生,法院也会酌定判决赔偿。实际判例中,法院予以判决被告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情况也较少。只是近年来,法院判决机动车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有一定数量的增加。

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但其中涉及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举证等却又是比较细致复杂,在实际审理中法院有些处理方式,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做法,但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理论界对其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客观存在争议。对这些综合因素和细节的理解和判断,需要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还需要代理人员尽心、敬业的精神,才能将各种赔偿责任理顺,达到较为公正、合法地进行赔偿的诉讼目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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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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