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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标准,谁来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扬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标准

目前,车辆的所有人与车辆的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多,有职务行为的使用、挂靠、出租、出借、承包等情况。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所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二、谁来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根据上述标准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可作如下认定:

(一)使用以盗窃、抢劫、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车辆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未尽注意或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以车辆驾驶为职务的雇员在受雇用期间,因实施雇用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出借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给他人承包期间,承包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人在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购买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车辆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扬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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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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