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如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 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排序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再计算。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必须是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必须是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依照事故当事人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依法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