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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办理哪些手续

此文章帮助了54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所谓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负有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5)、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办理哪些手续

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1)、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

(2)、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

(3)、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6)、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案发地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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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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