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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处理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60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处理单方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单方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一类交通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为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事故车辆的车主可直接持单方事故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单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人拒赔的纠纷却层出不穷,在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的问题。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的单方事故存在隐瞒事故真相、制造假案等情形,涉嫌保险诈骗。

实践中,有的车主在因酒后或无证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为了使车辆损失得到赔偿,在报案或接受保险人调查时,隐瞒或编制事故情况,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二)有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施救或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规定一些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比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或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实践中,有些车主在发生单方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或挪动受损车辆,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没有及时向保险人或公安机关报案,这些往往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或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三)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或不积极主动搜集、调查事故的原因,从而导致拒赔理由不成立。

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接到车主报案后只是根据车主所述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拒赔或部分拒赔决定,而不到事发现场勘查、定损,或者只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事故原因形成怀疑,而不去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在判断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往往形成不利于己方的后果。

(四)被保险人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实践中,保险条款中经常规定一些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车主并未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只有在发生事故,遭到拒赔后,才了解保险条款的约定,显然不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五)有的保险合同条款不完善或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容易形成纠纷。

针对单方交通事故保险案件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五项建议:

(一)被保险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必要时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因延误了报案时间而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无法确定。遇到受伤的情况,车主应当及时报案、尽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伤者,在伤者得到救治后,也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有可能给索赔带来困难。

(二)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的调查,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切莫贪图便宜,如果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不但车辆损失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无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均应当主动、及时地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勘察,确定车辆损失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寻找目击者,申请或配合相关机关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四)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损失计算办法、被保险人义务等部分。如果对条款不理解,应及时要求保险人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五)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周全,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列入保险条款,同时要保证条款含义明确,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以通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对其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二、处理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事故处理诉讼麻烦程序繁多,索要材料复杂,这大家可能都知道,但是为了能更好的处理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又是必须要做的。因此,在出现事故后自己就要学会掌握处理的主动权,看看下面的步骤吧。会给你帮助的。

(一)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

(二)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发生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四)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起诉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五)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对于有骨折或重大伤害的当事人,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六)出院前委托。

事故的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赔偿的相关问题,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如果出院手续办理有问题,后期的赔偿就会少很多,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事故案件起诉需要的材料多,复杂,准备和整理材料需要大量的时间。如果能在出院后等待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鉴定后就可以立刻起诉,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防止无凭无据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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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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