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二、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执行效力上不同,交警部门的调解是行政调解,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但是,却有利于当事人减少诉讼,尽快解决矛盾,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