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恰当选择调解方式,首先要了解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调解途径有什么区别。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这两种调解途径是有较大区别的。
一是主持部门不同,公安机关调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来主持;民事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主持;
二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诉讼调解已进人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则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行政活动,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程序的一个步骤;
三是法律效力不同,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司法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是经历的时间不同,公安机关调解程序简单,效率高,一般情况下,自提出申请后10日内就能够完成调解,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交通法庭,所以通过民事诉诉时间要远远大于公安机关调解时间,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时间准备;
五是当事人解决纠纷花费的成本不同;
六是救济渠道不同,先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争议,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进行上诉。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从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协商的活动。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互谅互让基础上,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劝导,就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这种调解是属于民事居间的调解,它应当和一般民事调解的原则相同,主要体现为:
1、调解自愿原则,这是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下,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和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3、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这里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以说服和劝导为调解的基本方式,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5、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