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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什么作用,交警调解与自行协商有啥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70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调解有什么作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能以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享有依法裁决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事实调查工作,能够依据证据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较全面客观的分析。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和有能力对事故双方的损害赔偿争议进行居间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者虽然有小的不同的要求,也愿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能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服引导下达成协议,无凝对当事人、对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事情。因而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职责,但是,在调解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各方签订协议,也不能因调解排除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二、交警调解与自行协商有啥区别

公安机关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的,是依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调解。因此在调解参加人上,除了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以外,还有调解主持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自行协商时,只有当事人各方参加,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介人,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限制。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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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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