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自行和解的交通事故
以下两种情况可自行和解: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为防止各方达不成协议时对事故现场形态发生争议,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之前,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 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以便日后由交警部门据此作为事故认定的依据。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风险
交通安全法及事故处理规定为了迅速、快捷的处理纠纷,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可以说,大部分事故自行和解后减少了许多麻烦,当事人都能满意。
但确实存在一些风险。
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大部分交通事故自行和解是在受伤人员伤情未愈,事故造成的后果尚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达成的。
交警部门也只有在双方对事故原因、结果等主要问题没有太大争议的情况下,才建议双方自行和解。
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自行和解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这包括举证的困难,伤者病情的恶化,车体的损伤以及因此而带来的事后纠纷。
由于此时交警方面已经无法对责任进行认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司法原则,这将大大增加原告方的维权难度。
既是因为刮刮蹭蹭的小事故,双方同意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应该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还是报警,通过交警的责任认定最具有法律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