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条件
(一)申请期限:
1、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2、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3、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2、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二、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手续
(一)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