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需要做伤残鉴定的,申请人可采用如下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二、非指定机构鉴定伤残是否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伤残评定制度作了规定,伤残评定结果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而不一定必须要通过国家机关申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不再要求伤残者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可以自己直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也就是公安机关不能再指定伤残评定机构。
因此伤残个人可以自己到非指定机构鉴定伤残,但是其治疗必须已终结,否则出具的伤残评定无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