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事责任认定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这种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关系与作用大小,做出定性、定量认定的一种具体活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查获交通肇事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需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做出后,都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提出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海这边是上海市交警总队)。按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则不可申请复核。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复核只能一次,经复核后,即为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警队。如果受害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又向法院起诉肇事方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主审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