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起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有权扣留车辆
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害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