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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扣留车辆,受害人是否有权扣留车辆

此文章帮助了114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起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有权扣留车辆

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害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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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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