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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强制险合同注意什么,不按规放置强制险标志的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订强制险合同注意什么

1、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2、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一规定意味着: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这与一般商业险允许分期支付的方式存在较大区别。

(2)就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向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二、不按规放置强制险标志的后果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单、保险标志是保险合同的重要证明,同时,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方便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及时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也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保险标志是《条例》中特别规定的,用以方便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以保证制度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落实。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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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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