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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什么,可以继承吗?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什么?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因此也有一定的抚慰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形式实际上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对精神痛苦的赔偿。前者称之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后者称之为抚慰金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对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抚慰金赔偿。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继承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应当属于债权,但其行使上又具有专属性,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或继承,另外,精神痛苦的有无、大小纯为主观,因受害人的感受不同有所不同。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质,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但在特定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还是可以让与或继承的。因为,该请求权在权利人没有行使之前,其不能像一般金钱债权一样可让与,也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但在权利人行使权力后,该权利即由人格化的权利转化为一般的金钱债权,从而具有可移转性,能够让与或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解释中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转让或继承之前,否则不产生让与或继承的可能。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继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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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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