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若发现驾驶者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等7种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 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7、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