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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人

此文章帮助了190人  作者:滨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调解

首先,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调解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如邻居的调解、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后者则是专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的调解。

其次,民事官司中的诉讼调解与我们通常生活中的调解具有很大的不同,诉讼调解有时候也称为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组织和协调下,民事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之自愿的协商,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最后,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参加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人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能超过三人。

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如果遇有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其接受委托的事项及其权限。

滨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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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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