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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交通事故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邢台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交通事故记录。

二、交通事故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邢台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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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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