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费怎么计算
1、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2、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3、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4、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5、保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开始执行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交通事故包括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以及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保险人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2、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3、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4、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5、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