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四)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