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步骤
(一)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二)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以在接可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2、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鉴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鉴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