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投保交强险谁承担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至于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车主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综上所述,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会受到扣留机动车和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