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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怎么归责,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第三者责任险怎么归责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基于公平的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现在我们看看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的,即都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的。

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结合实际我们不宜要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对保险人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保险责任;

只能各自采取相适应的归责原则,即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时,定损专员可能会为了某些目的给当事人少报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定损费用降低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一定要看清都有什么项目,以及用来维修的车到底需要修什么东西。这里注意,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此时被忽略了,那么车辆在出险问题后,质量保证和保险都不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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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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