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程序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3、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4、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5、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6、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权利和义务
(一)鉴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二)鉴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