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职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病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讲演等;
(三)从治疗病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实;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实和有关政府部分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六)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者需要切身接受检查并缴纳划定的评定用度。
二、怎样做车辆损失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