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交通事故的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期限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