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数额
确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多少的基本原则:
(一)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三)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二、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直接财产损失的举证,如果物品灭失或损毁的,需要出具物品的发票、购物凭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预期损失,如财产贬值、当事人可预期收入不能实现等,对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中都是免赔的。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价格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对于直接损失,法院一般根据损失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定。如果损毁物品为价值较低的物品,例如因抢救而不得不剪开的衣物、眼镜等,在没有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发生,法院也会酌定判决赔偿。实际判例中,法院予以判决被告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情况也较少。只是近年来,法院判决机动车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有一定数量的增加。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但其中涉及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举证等却又是比较细致复杂,在实际审理中法院有些处理方式,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做法,但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理论界对其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客观存在争议。对这些综合因素和细节的理解和判断,需要诉讼实践的经验积累,还需要代理人员尽心、敬业的精神,才能将各种赔偿责任理顺,达到较为公正、合法地进行赔偿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