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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交警所扣肇事车辆何时放行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二、交警所扣肇事车辆何时放行

交警所扣车辆何时放行?这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扣留车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如下:

超期限及违法扣留车辆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给予了明确的限定。其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因收集证据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国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通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有的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车辆,一直到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时刻,有的甚至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仍然扣留。而实际上,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事故车辆都不需要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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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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