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交强险赔吗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交强险承保范围人身性损害赔偿之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
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当然的赔偿权利人,但受害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非指受害人一方。
道交案中侵权人多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及车辆被保险人。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
而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权人往往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便更有利于侵权人一方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索赔。
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赔偿权利人更多意义上是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指向侵权人一方。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分开计算,其他人身性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而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将其作为单项判决,在道交人损案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此种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另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合并计算,均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
在后一种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确定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定量化,即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而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当然仅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损失一样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如在江苏省范围内,当事人死亡或达到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二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5万元,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0。5万元。
应当明确,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计算,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总额是应当一致的。
在道交人损案中,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后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定量化的方式来计算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对受害人更为公平。
在当事人赔偿总额远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时,无论按哪一种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是一致的,在不考虑商业险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没有实质的影响,受害人一方得到的赔偿总额亦是一致的,可谓对双方均为公平。
在受害人伤害较为轻微,比如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或者十级伤残时,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只考虑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即只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然应该包括精神损失。
将精神损害总额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并予以定量化,并将其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即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与其他人身性损失的计算同等对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亦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对各方均是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