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鉴定时机。
进行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之后,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操作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鉴定材料及程序。
(1)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4)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保险理赔还是诉诸法院,都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